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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主的責任都有哪些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3.13W)

交通事故車主的責任都有哪些

在交通事故中,有些情況下機動車車主其實與實際的駕駛人員是分離開的。而這個時候作為實際的駕駛人員,肯定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對於機動車車主來說,有些情況下需要承擔責任,而有些情況下則不需要。具體來說交通事故車主的責任都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車主的責任都有哪些

車主承擔責任的型別主要有:

(1)、自己責任

在駕駛員就是車主的情況下,駕駛員的責任就是車主自己的責任。

(2)、僱主責任

在駕駛員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之間的責任承擔應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予以確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責任和勞務派遣單位、勞務用工單位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3)、連帶責任

在車輛有安全隱患或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車主與車輛使用人構成共同侵權,車主責任應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予以確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不承擔責任

因被盜、被搶等車主意志外原因,導致車輛被他人控制,進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名義車主提供了充分證據證實車輛確已實際移轉,且名義車主自身沒有過錯,真正車主也承認其車主身份,在這種情況下,名義車主可不承擔責任。

(5)、在一定範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承包經營、掛靠、租賃等經濟利益關係,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則應在一定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6)、補償責任

車輛被借用,車主從車輛的使用中不獲取經濟利益,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及公平原則確定車主承擔一定的責任,主要考慮應確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適當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的侵權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受害人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工作人員一併作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和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確定案件的責任承擔人。

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二、交通事故車主的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中車主的賠償責任按照目前的通說,機動車屬於高速運輸工具,機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損害,無疑應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關於車主在交通事故賠償中的責任,一直存有爭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針對交通事故中駕駛員與車主的責任承擔,駕駛員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行為人,如果沒有其轉移責任的法律規定,自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而對於車主是否須為駕駛員的行為承擔責任,則須從實際出發,進一步審查車主對交通事故發生是否有過錯以及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的關係,確定其相應的責任,簡單地一概令車主承擔共同賠償責任、連帶責任或不承擔責任,都是不公平的。

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法理基礎在於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非自願地喪失了對車輛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執行支配權和運營利益,因而不承擔責任,未排除車輛在正常運營下車輛所有人的責任。

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經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營運,也不能從該車的營運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基本上反向明確了車主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要承擔責任,只是要確定誰是真正車主。

某人是否是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以該人與機動車之間是否有執行支配和執行利益的關聯性加以確定。

對於純粹因友情行為而借出車輛的車主,如因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對車主科以較重的損害賠償義務,無異於禁止友情借用行為,這將導致社會人際關係的冷漠,妨礙同事之間、親友之間的正常交往,有悖於人情常理。

因此,不應當對友情借用車輛的車主科以較重的賠償義務。但該車主不承擔任何責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與《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的規定精神不符,而且也會導致車主對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險物不能盡到最大的謹慎注意義務。

友情借用車輛情形下車主的賠償責任,應較以營利為目的計程車輛的車主責任要輕得多,除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之外,還應適用公平原則,其性質應為補償責任而非賠償責任,因車主相對於受害人而言應具有一定的經濟承擔能力。

賠償限額在車主已投保交強險和車上人員險的情況下,僅應以保險金承擔賠償責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險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賠的情況下,車主承擔的責任不應超過車上人員險可獲得賠償的一半。

上文中為大家介紹了6種,在不同的情況下作為機動車的車主實際可能承擔的責任型別是不一樣的。而在將自己的機動車借給他人使用的情況下,如果車主不存在過錯行為的話,那對交通事故其實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