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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交通事故共同責任的情形都有哪些

交通事故責任 閱讀(1.25W)

承擔交通事故共同責任的情形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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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需要對其中各個當事人的責任作出劃分,然而劃分之後承擔責任的,有些時候是承擔的共同責任,而有的時候則承擔的是連帶責任。那一般需要承擔交通事故共同責任的情形都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1、車主與駕駛員為僱傭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2、駕駛員為職務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3、車主出租、分包車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掛靠登記車主

掛靠車輛因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掛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掛靠人予以墊付;被掛靠人承擔墊付後,可以另案向掛靠人追償;掛靠人與被掛靠人請求區分內部責任的,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如賠償權利人主張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5、車主出借機動車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機動車執行所致,故執行支配與執行利益的歸屬是確定責任主體的一般標準。車輛管理人(包括所有人)與借用人均是車輛執行的支配者。借用人是直接的支配者,車輛管理人是間接的支配者。借用人直接從車輛執行中受益車輛管理人通過出借車輛獲得經濟上或者其他如人情利益,故二者均對車輛執行所產生的風險負有防範義務,均應對車輛執行所帶來的現實損害承接賠償責任。首先應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管理人對借用人賠償不足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6、共同飲酒者

如果親朋好友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存在以下情節,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是強迫性勸酒,如故意灌酒用話要挾刺激對方喝酒,或者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對方的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是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己的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是酒後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根據介紹可以知道,通常在上述六種情形中,要是發生了交通事故的話,那麼當事人就需要承擔交通事故共同責任,也就是說雖然不是實際駕駛機動車的人,但由於情況特殊,所以也是要對交通事故承擔部分責任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