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訴訟費用由誰承擔
關於交通事故訴訟費的負擔,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在訴訟前主動理賠的,則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用。如果保險公司拒絕理賠,或不按有關法律規定理賠,如賠償數額是在保險限額範圍內,則保險公司應承擔全部的訴訟費用,如賠償數額超過保險限額,則保險公司應承擔與其賠償數額相應的訴訟費用,剩餘部分的費用則由各方當事人依責任大小及賠償數額的多少分別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
《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二、交通事故訴訟費是多少
1、1萬元以下50元。
2、10萬元以下,標的額×2.5%-200元。
3、20萬元以下,標的額×2% 300元。
4、50萬元以下,標的額×1.5% 1300元。
5、100萬元以下,標的額×1% 3800元。
6、200萬元以下,標的額×0.9% 4800元。
7、500萬元以下,標的額×0.8% 6800元。
8、1000萬元以下,標的額×0.7% 11800元。
9、2000萬元以下,標的額×0.6% 21800元。
10、2000萬元以上,標的額×0.5% 41800元。
(二)非財產案件收費標準
1、離婚案件收費標準比較單一,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10萬元以上部分收費可以歸納為:標的額×0.5% 500元。這裡所說的標的額包含10萬元以下部分,如,請求賠償金額為12萬元,則訴訟費為120000×0.5% 500=1100元。
(三)執行費收費標準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有執行金額的,按下列標準收費:
(1)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50萬元以下的,標的額 ×1.5%-100元。
(3)500萬元以下的,標的額 ×1% 2400元。
(4)1000萬元以下的,標的額 ×0.5% 27400元。
(5)1000萬元以上的,標的額 ×0.1% 67400元。
(四)財產保全費收費標準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2、10萬元以下的,標的額 ×1% 20元。
3、10萬元以上的,標的額 ×0.5% 520元。
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此外,也可自行協商解決,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確需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費用一般由原告預先支付,最後由敗訴方承擔。就車險而言,由於情況不同,最終可能由保險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