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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鑑定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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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鑑定費由誰承擔?

一、交通事故中的鑑定費由誰承擔

1、《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舉證方支付的鑑定費用,僅僅指在訴訟過程中由舉證方先墊付,如果最後確定責任在於哪方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結後在裁判書中確定由哪方最後支付。

2、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是對敗訴方消耗司法資源的一種制裁,基於司法資源與訴訟費用相一致的原理,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訴,減少和防止司法資源無味的浪費,維護國家主權和其經濟利益。

3、受害人的傷殘鑑定行為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明確權利和責任,使訴訟順利進行,其鑑定結果也與被告的違法行為有因果關係。當事人進行的是有根據、有必要的鑑定,由此支付的相關費用理應由加害人承擔。

所以,交通事故中的鑑定費由被告承擔,勝訴方自願負擔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的法律法規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賠償的損失,由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對於標的車及標的車上人,標的車駕駛員的賠償由車損險,車上人員和駕駛員座位險進行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未參加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於相應的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各方的過錯通常通過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來確定,當事人如果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申請複核,未申請複核或者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進行舉證,由法院結合證據進行判斷。但是由於自行舉證的難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對交通事入認定書有異議的,還是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複核。

在我國實踐中,交通事故的鑑定費是由被告承擔,勝訴方自願負擔的除外。當然,還有賠償受害人其他費用,這些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對交通事故賠償有疑問的小編建議去本站平臺諮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