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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需要提交哪些證據

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的,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有:
1、證明損害事實發生的經過、原因、時間、地點的書證(證人、證言)、物證。
2、到有關部門指定的醫療部門就診的證明。
3、醫療部門的所有診斷證明、處方、病歷及各項醫療費用單據,包括:掛號費、檢查治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4、醫療部門出具的陪護證明,轉院證明、病休證明。
5、單位出具的墊付醫療費用證明、誤工損失(受害人工資、獎金、誤工天數、固定補貼)證明。
6、就醫交通費用單據。
7、如要求傷殘賠償,需提傷殘鑑定及賠償數額依據,可以在起訴後由法院委託鑑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交通事故賠償需要提交哪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