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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醫療費誰出 | 誰承擔車禍醫療費?

交通事故賠償 閱讀(2.7W)

發生車禍導致人員受傷的,需要及時對受傷的人進行治療,避免損害進一步擴大。那麼此時的醫療費應該由誰出呢?相信很多人對此都不太瞭解。接下來,本站小編整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告訴大家車禍醫療費誰出。

車禍醫療費誰出,誰承擔車禍醫療費?

一、車禍醫療費誰出?

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糾紛尚未解決,肇事責任方未支付醫藥費,而家屬無力承擔傷者的醫療費用,就涉及到交通事故醫療費用的墊付問題。

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圈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入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期間肇事的;(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故的。因此,傷者的家屬必須向交通事故處理部門瞭解致害人是否有上述行為,若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就可要求事故處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墊付。

由於現行的責任強制保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一萬元,因此當搶救費用超過此賠償限額時,可以依法向國家設立的道路交通事故救濟基金提出要求先行墊付,若以上方法仍無法得到救濟,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致害人支付醫療費用的先於執行的申請。

由此可知,發生交通事故,肇事責任方未支付醫藥費,而家屬無力承擔受害者的醫療費用時,由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救濟基金先行墊付。

二、交通事故醫療費如何賠償

1、醫療費賠償的計算標準。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診治費、住院費、藥費醫療等醫療人身傷害的費用。

(1)掛號費:掛號費的次數、科別與稽核認定的治療傷害所就診的次數、科別一致的掛號費應當賠償。

(2)檢查費、治療費等:根據傷疾的需要經治療醫院同意進行的檢查、治療等費用應予賠償。未經治療醫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療與傷疾無關的費用或自行重複檢查所花費的費用不計入賠償範圍,但確係治療醫院誤診而遺漏的傷疾除外。

(3)藥費:必須確係治療因傷害人的侵害行為所致傷害的藥費。需外購藥品的,應當有治療醫院開具的處方。藥品的種類、數量應當與處方一致,沒有治療醫院開具的處方,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不應計入賠償範圍。

(4)住院費:受害人根據治療醫院的要求需住院觀察、治療的費用應予賠償。但治療單位發出出院通知單後,受害人無正當理由故意延長住院時間而發生的費用不予賠償。

2、治療與交通事故傷害無關的疾病,不應當賠償。對於小傷大養,擴大檢查和治療範圍,均不應賠償。

3、結案時,如當事人身體尚未康復,確需繼續治療的,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

對損傷經治療後體徵固定而遺留後遺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未恢復的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受害人治療傷疾,一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準計算。

(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後,經治療醫院批准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並確係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症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

4、確定醫療費截止的日期。一審法庭辯論終結的時間,但這一段時間所花費的藥費,應由當事人申請法醫鑑定,以作為判案依據。法庭研究的就是這一次審判賠償的數額.

5、醫療費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原告提出賠償數額的證據,如果被告對原告的賠償提出否定性意見的,被告必須提出證據來證明。這樣,舉證責任就發生了一個變化,本來損害事實、損害賠償數額應該是由原告來證明的,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被告如果對他的合理性提出質,就要自己來提出證據舉證證明。如果能夠證明他沒有合理性的,那麼就法院就予以採信。

6、受害人進行與損害有關的補救性治療,如鑲牙、植皮、安裝假眼、假肢等,所花費的費用應予賠償。

受害人治療因侵害行為而引起的其他併發症的費用,應參照治療醫院的診斷或者法醫的鑑定意見,視二者的關聯程度予以適當補償

7、就地治療及轉院問題。依據該解釋的初稿及最後定稿,及其立法本意,受害人的就診,無需再適用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所做的受害人治療及轉院所做的種種限制。當事人就治無需再按就近、就地及轉院應經原醫院批准原則,其治療機構由受害人選擇。

8、就醫療費超標及轉院造成費用過高問題。為防止受害人詐訛,過量花費不必要的費用,該司法解釋通過法官依職權判斷,即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來確定醫療費的合理性;再者通過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分配,即由加害人就受害人用藥費不合理承擔舉證責任。

9、就後續治療費用問題。繼續治療費用應當賠償。具體的操作方法有三種:一是一次性賠償,即將今後可能發生的治療費用全部計算,一次賠償。二是今後發生的損失另行起訴,不在本次訴訟中解決,只是確定今後的損失另行處理。三是即使是確定了一次性賠償,但是今後實際治療所發生的費用超出了一次性賠償確定的數額的,對於超出的部分,受害人有權另行起訴請求賠償。對後續治療無法確定費用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但受害人提供醫療機構證明或鑑定結論必定發生的治療費用,應一併予以賠償。

10、功能恢復訓練費問題。在適用時不應包括心理康復所需費用,對心理的傷害,通過精神損害費予以解決。

11、交通事故當事人在醫院治療期間需要外購藥品的,應當由該醫療機構出具相應的證明,並與傷情治療的需要相符;

12、誘發疾病的治療費用問題。對於交通事故所誘發的疾病的治療,應當按照因果關係中的實際情況確定,即按照原因力的大小,按照相當因果關係確定責任的有無。在確定了有相當因果關係以後,判斷侵權行為對誘發疾病發生的原因力。原因力是百分之多少,就按照百分之多少賠償支出的費用。

計算公式為: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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