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醫療糾紛>醫療法律援助>

醫療糾紛的救濟途徑方法和準備工作有什麼呢?

醫療法律援助 閱讀(7.93K)

一、醫療糾紛途徑方法

醫療糾紛的救濟途徑方法和準備工作有什麼呢?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於受理。 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醫療糾紛救濟的準備工作

首先,影印和封存有關物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明文規定,患者有權影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為了避免醫院修改病例和更換藥品,患者或患者家屬一旦認為發生了醫療事故,就應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要求封存有關物證,包括: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還應要求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封存的病歷資料和現場實物交由醫療機構保管,待鑑定或法院訴訟時共同開啟。

其次,把醫療糾紛訴諸法院之前,最好諮詢有關的醫學專家,避免浪費維權成本。醫學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所以在糾紛中患者很難把握醫院的行為是否有過錯,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目前患者亂投訴的例子很多。據周宇君介紹,啟動醫療鑑定和訴訟程式花費很大,目前在我國一般第一次鑑定的費用是2000元到10000元,而重新鑑定的費用會更高,法律訴訟階段還要有相應的代理費等。

最後,患者或患者家屬應注意保留與院方就醫療糾紛發生爭議時的談話內容,以補充自己的維權證據。

我們遇到了醫療事故後,如果我們或者醫院處理不好的話就有可能會發生醫生和病人的糾紛。對於醫療糾紛的救濟途徑,我們國家有專門進行處理的有關部門,這樣達到和平解決醫療糾紛問題的目的,但是您依然需要有所充足的準備才可以得到滿意的處理回覆的,如果您還有任何問題歡迎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