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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不合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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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不合理怎麼辦?

一、交通事故處理不合理怎麼辦?

可以到上一級交警部門進行投訴。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仍不服的,可以蒐集證據由法院做最終責任認定。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發生後怎麼處理?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二、交通事故管轄地怎麼確定?

道路交通事故由發生地的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未設立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由設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在兩個以上管轄區域的,由事故起始點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前,最先發現或者最先接到報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先行救助受傷人員,進行現場前期處理。

綜上所述,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會先受理,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並可以展開調解,如當事人認為交通事故處理上存在不合理地方,可以向上級交警部門反映,對責任認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核,在賠償調解上無法達成意見,可以去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