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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方不來處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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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方不來處理怎麼辦?

交通事故賠償問題上,受害人最擔心的就是交通事故責任方無力賠償或者逃避賠償。在交通事故中,根據責任認定,對方承擔主要責任,那麼交通事故責任方不來處理怎麼辦?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給大家做個詳細介紹,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一、交通事故對方主責一直不出面怎麼處理?

交通事故對方不來處理可以找負責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處理,不願意處理的,可以要起訴到法院。

1、先找交警,讓他們出交警事故事及相關證明(你說要到法院告),他會幫你弄的。

2、到法院進行民事起訴。你要提供對方就醫的證明,你給對方及交警的收據。再就是交警提供的資料。

3、如果他收到傳票不上法院,那是他輸,你可以要求在規定時間強制執行,法院會根據他的身份證號控制他的銀行帳號,可以全部凍結。

二、事故當事人不到場,影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麼?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由交警在調查事實的基礎上,依據職權所作出的認定。事故當事人不到場的,不影響事故責任的認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三、交通事故處理時限是怎麼規定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綜上所述,即使是交通事故當事人不到場,也不影響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發揮效力。如果多次交涉後,交通事故責任方不來處理,此時我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拿到應有的賠償。針對起訴書的起草,我們可以找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