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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麼辦理 | 如何處理交通事故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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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怎麼辦理,如何處理交通事故訴訟

交通事故時有發生,交通事故可以通過調解解決,如果始終無法達成一致的,也可以進行民事訴訟。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式。審判程式有一審普通程式、簡易程式、二審程式、特殊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執行程式等程式。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物件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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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中,如何確定交通事故訴訟主體

一、怎麼確定交通事故訴訟主體(一)確定主體的一般原則根據民法的“權利義務相一致”、“誰行為,誰負責”的基本精神,並針對道路損害賠償案件的具體特點,確定訴訟主體通常認為應從兩個方面予以把握:一是執行支配;二是執行利益的歸屬。所謂執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實上支配、管理機動車的執行;所謂執行利益,一般僅限於機動車執行本身而生的利益。依機動車執行支配與執行利益歸屬確定責任主體,是處理的基本原則。但在審判實踐中,認定責任主體應以執行支配為主要依據,因為支配足以決定一切。(二)應將作為直接訴訟主體《道路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儘管該法沒有明確規定受害人對保險公司享有直接請求權,但從該條規定的內容來看應為直接請求權。同時《保險法》第五十條關於“保險人對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據此,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受害人在被保險人(即車方)所投的第三責任險保額內賠付。結合“兩法”的上述規定,實際上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賦予了受害人對保險公司在被保險人(即車方)所投的第三責任險保額內主張權利的直接請求權,受害人的該直接請求權是依據法律即《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取得,是法定的請求權,並且獨立存在。因此,一旦發生訴訟,應將保險公司作為直接共同被告。且在司法實踐中,也有相關法院,如廣東、廣西、江蘇等地部分法院也在逐步將保險公司作為被告處理並承擔保險範圍內民事責任的相關判例。二、怎麼選擇交通訴訟法院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一般都是向交通事故發生地的起訴,事故致人傷亡的是一種侵權行為,民事訴訟法中所規定的侵權行為的管轄法院可以是侵權行為地的發生地的法院。不過《民事訴訟法》第29條也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為我國的經濟發展不均衡,而人身損害賠償賠償金額是依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的。但是如果權利人(一般是受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住所地(一般是戶籍所在地或者連續居住滿一年的地方)比受訴法院標準更高的,按照住所地的賠償標準計算。所以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在起訴肇事方及其相關人時,一定要比較一下,如果被告所在地的賠償標準、原告(賠償權利人)住所地的賠償標準、事故發生地的賠償標準的高低,如果原告(賠償權利人)住所地的賠償標準是最高的,那麼選擇被告所在地和交通事故發生地都可以,賠償標準按賠償權利人的住所地定;如果交通事故發生地的賠償標準最高的,就應選擇交通事故發生地的法院訴訟;如果被告所在地的賠償標準最高的,當然選擇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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