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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僱傭關係賠償責任怎麼劃分

交通事故處理 閱讀(6.25K)

交通事故的僱傭關係賠償責任怎麼劃分

一、交通事故的僱傭關係賠償責任怎麼劃分?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該條第三款又規定:“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二、僱傭關係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僱傭關係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只有勞動關係才能認定為工傷,僱傭關係出現人身損害的,按人身損害糾紛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可見,在僱傭關係中發生的一些跟工作相關的意外傷害事故,僱主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得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就是交通事故的發生也得跟僱員從事的工作相關才行,下班後發生交通事故的自己處理,跟僱主沒有任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