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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貶值鑑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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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貶值鑑定方法

交通事故車輛貶值鑑定這個問題的引出緣於交通事故導致車輛本身實際經濟價值的損失

從而引起賠償與否、賠償數額等一系列法律糾紛。由於在近些年全國各類交通事故故賠償案件中,儘管不同省份不同法院對交通事故車輛減值損失賠償的處理結果不盡相同,但是隨著現代社會人們法制觀念的增強,鑑定貶值損失的鑑定機構越來越多,鑑定的方逐漸的完善,大多數法官對車輛所有人提出的賠償車輛減值損失的請求傾向於支援態度。畢竟車輛減值損失是直接的、客觀存在的和有相關法律依據的。因此,具體的車輛減值損失如何鑑定問題就會越來越受到當事者的關注。

很多人在購買二手車時對於事故車都會有一定的忌憚而不願意購買,這就是因為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即使它的使用效能得到恢復,與事故發生之前相比,它的價值相比其本身經濟價值都會因發生的交通事故而降低,也就是車輛實質上發生了貶損,在車輛市場交易時這種貶損就會反映出來,所以估價比原來沒事故時要低,這個差額就是損失,當然應該得到賠償。

既然損失發生了,也應該賠償,那麼車輛減值損失如何來確定呢?

賠償數額的確定是擺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難題。

首先,車輛減值損失是否由被告方的侵權行為引起,也就是說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如果不是被告造成的或者不單單由被告造成的,那麼即使有減損也不能由被來賠償或全部由被告來賠償,要分清交通事故的原因,區分各種原因力的大小,合理並準確地確定各自承擔的責任,確定具體的損失數額。其它要著重考核車輛的受損程度。

在交通事故中車輛被撞後,即使經過精心的修理,車輛的安全效能、舒適度、可操控性也不可能完全恢復到被撞之前的狀態,一般來說,交通事故越嚴重車損越大,但也不絕對,還要根據實際的車損情況、更換零件情況、車輛各類功能損失情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經過具體的分析來最終確定車輛的實際損失情況。

另外受損車輛的新舊程度也是重要的參考依據。貶值損失的大小與車輛自身價值,贖買時間長短以及使用具體情況有直接關係,一般來說,購買年限短、價格較昂貴又使用頻率不高的車輛產生的貶值會大些,相反則較小,有的甚至可以忽略。當然比較老舊的車輛在修復完成後由於更換了新的零件可能會產生新的利益就不能算是車輛貶損了,因為可以和損失相抵,所以也就不存在賠償減值損失的問題了。

當然,在鑑定事故車輛減損時保持客觀公正是基本的要求,管理部門要客觀地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車輛受損等級鑑定標準,設定最高賠償限額,執行部門選擇規範有資質的評估鑑定機構,採用科學可靠的方法來評估,儘量做到合理合法,客觀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