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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輛貶值鑑定評估注意事項有哪些

(1)對於受損車輛,已經得到修復,其損失基本得到彌補,而車輛減值損失並不明確,在現實中沒有實際體現出來,雖有相關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但這隻能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參考,不足以認定其損失,且該損失並不確定,會隨著市場行情發生變化。所以,法院不宜認定該項損失。(2)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賠償案件的相關法律依據中,沒有車輛減值損失這一賠償專案,所以主張車輛減值損失於法無據。(3)由於車輛減值損失只是依據評估報告,並未實際體現,只有在車輛發生交易後,車輛減值損失才能反映出來,受害車主只能在交易後實際發生車輛減值損失時才能主張權利,在沒有交易之前,其請求不應支援。

交通事故車輛貶值鑑定評估注意事項有哪些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