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車輛交通>交通事故案例>

被告人莫XX職務侵佔一審刑事判決書

交通事故案例 閱讀(9.5K)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被告人莫XX職務侵佔一審刑事判決書

刑事判決書

(2014)普刑初字第91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莫XX,男,1985年10月21日生,漢族,出生地廣西壯族自治區陽朔縣,大專文化,公司站長,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陽朔縣;因本案於2014年5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現羈押於上海市普陀區看守所。

辯護人鄭何順、夏XX,上海XX律師。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普檢訴刑訴(2014)97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莫XX犯職務侵佔罪,於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並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XX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莫XX及其辯護人鄭何順、夏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間,被告人莫XX在擔任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莆田站站長期間,利用負責維護所管轄區的光纜線路的職務便利,發現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西天尾鎮人民政府、西XX公司、涵江區公路工程建設中心、涵江區梧塘鎮人民政府的施工工程影響到XX公司所鋪設的通訊光纜後,在未經XX公司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以管理方XX公司的身份與上述施工組織單位洽談賠償事宜,並委託福建省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上述施工組織單位簽訂合同,又擅自委託他人進行光纜遷改施工,讓上述施工組織單位將光纜遷改費共計人民幣408315元匯至XX公司的賬戶後,再通過俞XX將上述款項轉賬至其個人的銀行賬戶。嗣後,被告人莫XX支付給他人的光纜遷改施工費人民幣16萬餘元、稅款人民幣1.7萬餘元、部隊人民幣2萬元、XX公司人民幣2萬元後,將剩餘錢款人民幣18萬餘元佔為己有外,又向俞XX支付手續費人民幣3萬餘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2年12月,被告人莫XX以XX公司的名義委託XX公司,與莆田市荔城區西天尾鎮人民政府就荔城區西天尾鎮卓溪河道整治工程的光纜遷移保護簽訂《國防通訊光纜管線保護協議書》,收取遷改費人民幣8.8萬元後,為該光纜遷改工程支付施工費人民幣4萬元。

2、2013年6月,被告人莫XX以XX公司的名義委託XX公司,與莆田市西XX公司簽訂《南沿海國防光纜莆田荔城西天尾後卓溪河道整治景觀工程光纜保護協議》,收取遷改費人民幣2萬元後,為該光纜遷改工程支付施工費人民幣0.4萬元。

3、2012年7月,被告人莫XX以XX公司的名義委託XX公司,與莆田市涵江區公路工程建設中心就省道201縣江口XX的光纜遷移保護簽訂《201省道於涵江火車站象山安置房地段國防通訊光纜管線遷改保護協議書》,收取遷改費人民幣16萬元後,為該光纜遷改工程支付施工費人民幣9.2萬元。

4、2012年9月,被告人莫XX以XX公司的名義委託XX公司,與莆田市涵江區梧塘鎮人民政府就西XX工程的光纜遷移保護簽訂《國防通訊光纜管線保護協議書》,收取遷改費人民幣8萬後,為該光纜遷改工程支付施工費人民幣1萬元。

5、2013年5月,被告人莫XX以XX公司的名義委託XX公司,與莆田市涵江區公路工程建設中心就省道201線江口段石東安XX的通訊光纜改遷工作簽訂《南沿海國防幹線光纜莆田涵江石西村光纜改簽協議》,收取遷改費人民幣6.0315萬元後,為該光纜遷改工程支付施工費人民幣2.34萬元。

2014年5月4日,被告人莫XX在在廣西桂林市被公安人員抓獲後,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收取涵江區公路工程建設中心、涵江區梧塘鎮人民政府支付的遷改費30餘萬元的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莫XX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證人徐XX、謝XX、王XX、楊X、俞XX、謝XX的證言,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勞動合同,任職說明,工資發放網銀資訊,工程預算表,協議書,補充協議,發票,委託書,會議紀要,單位匯款委託書,結算業務申請書,業務憑證,銀行交易明細,情況說明,中國人民解放軍73683部隊出具的證明,報案書,工作情況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莫XX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公司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依法應予處罰。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莫XX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XX在廣西桂林市被公安人員抓獲後,不僅供述了公安機關已掌握的犯罪事實,而且能主動供述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該行為不符合自首的條件,但屬於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莫XX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可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莫XX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4日起至2019年11月3日止)。

二、贓款依法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判長謝燕

人民陪審員蔣國偉

人民陪審員王敏瑩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顧潔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審判長謝燕

人民陪審員蔣國偉

人民陪審員王敏瑩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顧潔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

第六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