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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勞務損害由誰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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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權責任法勞務損害由誰承擔責任

侵權責任法勞務損害由誰承擔責任

在《民法典》生效以後,《侵權責任法》就廢止了。一般勞務損害是由用人單位進行承擔責任。在《民法典》當中規定,用人單位的責任有以下幾點內容:

1、若因工作人員執行工作任務,使得他人遭受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2、造成他人損害是由於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為的,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工作人員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勞動者如何維權

1.與用人單位協商

這種方法,是建立在雙方互諒互讓的基礎上,直接對話、協商,最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消除爭議。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省時、省力、省錢,不會傷害相互之間的感情,有利於繼續和鞏固過去形成的勞動關係。缺這種方法的缺點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並不在平等地位上平等協商,用人單位往往較為強勢,如此協商,勞動者多數會吃虧。

2.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方法的優點也是省時、省力、省錢,且與單位的感情不會有太大的破壞。但調解委員會,只有在較大的企業,甚到較大的國有企業中才設立,多數企業不設立調解委員會。

3.仲裁和訴訟

仲裁是指經爭議當事人的申請,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雙方發生的勞動爭議依法進行公開審理並做出裁決。訴訟,是指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由人民法院做出判決。仲裁的優點是,仲裁結果且有公正性,生效仲裁結果,具有強制執行力。缺點是,仲裁從立案到提交證據再到開庭審理、辯護,是一個較為複雜的過程。

在《民法典》生效以後,《侵權責任法》就失效了。一般如果勞動者因為工作原因導致了損傷,那麼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是因為勞動者自身原因或者故意造成的話,那麼就不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