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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糾紛是否應先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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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務合同糾紛是否應先仲裁?

勞務合同糾紛是否應先仲裁

勞務合同糾紛不需要先申請仲裁,除非勞務合同中有仲裁協議

《仲裁法》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二、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

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係;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

2、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務關係主要由《民法典》調整,而勞動關係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範調整。

3、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關係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關係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時都是法人或組織;勞務關係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4、主體性質及其關係不同。

勞動關係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著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還存在著人身關係,即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但勞務關係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係,即經濟關係,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係,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這是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最基本、最明顯的區別。

5、合同內容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範來規定。如勞動合同的解除,除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外,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條件等。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勞務合同跟勞動合同適用的法律性質,主體資格,兩者產生的依據等各方面都有差別。如果發生勞動合同糾紛,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必須先申請仲裁,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起訴。勞務合同糾紛是一般的民事糾紛,肯定不能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