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交通肇事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規定了三個不同的量刑檔次:
1、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點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2、若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存在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則判3年到7年的有期徒刑;
3、若因為行為人逃逸而導致受害人死亡,則刑期可達到7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交通肇事罪:
(1)致使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酒駕、毒駕、無證駕駛、駕駛不安全車輛、無牌駕駛、超載駕駛或者逃逸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根據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這一點是區分交通肇事罪與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標準,如果行為人違反有關交通法規的過失行為未造成上述危害後果的,就不構成犯罪,而應按交通事故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