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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沒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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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沒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怎麼辦?

一、第二次沒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怎麼辦?

第二次沒簽勞動合同是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者是通過勞動訴訟的方式主張雙倍的工資。

1、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沒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從第二個月其賠償給勞動者雙倍工資,最多賠償至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滿一年時為止,即最多賠償給勞動者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沒簽定勞動合同辭職,是否需要繳納違約金

1、不需要繳納違約金的,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也是無效的。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3、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6、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綜上所述,按照規定公司應該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在一個月內沒有按照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那麼員工可以主張公司雙倍的公司,而且還可以通知公司補繳相應的社保,所以勞動者應該用合理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實際上是不平等的,所以法律當中也明確的規定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用人單位長時間的不和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麼就需要支付給勞動者雙倍的工資報酬。這是可以通過協商或者是通過勞動仲裁勞動訴訟的方式來主張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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