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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應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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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我國刑事法律規定的一項重要刑事罪名。那麼,在實踐中,我們應當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呢?下面,我們將從交通肇事的構成要件以及本罪與其他罪名的細微區別兩個方面來為大家做具體說明,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關地法律問題。

交通肇事罪應該如何認定

一、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一)主體:一般主體

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不能理解為在上述交通運輸部門工作的一切人員,也不能理解為僅指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駕車人員,而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

交通運輸人員具體地說,包括以下4種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

(1)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如火車、汽車、電車司機等

(2)交通裝置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

(3)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排程員等

(4)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理員、交通警察等。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係,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如非司機違章開車,在交通運輸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構成本罪的主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指出,“在偷開汽車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了車輛,又構成其他罪的,應按交通肇事罪與他罪並罰”這一解釋說明,非交通運輸人員構成交通肇事罪[1],並不以肇事行為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中為要件。

(二)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

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裝置相聯絡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運輸,這類交通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財產的廣泛破壞,所以,其行為本質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三)主觀方面:過失

主觀要件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行為人在違反規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後駕車、強行超車、超速行駛等,但對自己的違章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應當預見而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後果。

(四)客觀方面

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由此可見,本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4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發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處罰的法律基礎。所謂交通運輸法規,是指保證交通運輸正常進行和交通運輸安全的規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鐵路等各個交通運輸系統的安全規則、章程以及從事交通運輸工作必須遵守的紀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規則》、《機動車管理辦法》、《內河避碰規則》、《航海避碰規則》、《渡口守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違反上述規則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實踐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行為主要表現為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玩忽職守或擅離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者違章行駛等。例如,公路違章的有:無證駕駛、強行超車、超速行駛、酒後開車;航運違章的有:船隻強行橫越,不按避讓規章避讓,超速搶檔,在有礙航行處錨泊或停靠;航空違章的有:違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飛,偏離飛行航線,無故不與地面聯絡,等等。上述違章行為的種種表現形式,可以歸納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不論哪種形式,只要是違章,就具備構成本罪的條件。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

3.嚴重後果必須由違章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雖然行為人有違章行為,但未造成嚴重後果,而且在時間上不存在先行後續關係,則不構成本罪。

4.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從空間上說,必須發生在鐵路、公路、城鎮道路、和空中航道上;從時間上說,必須發生在正在進行的交通運輸活動中。如果不是發生在上述空間、時間中,而是在工廠、礦山、林場、建築工地、企業事業單位、院落內作業,或者進行其他非交通運輸活動,如檢修、沖洗車輛等,一般不構成本罪。檢察院1992年3月23日《關於在廠(礦)區機動車造成傷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處理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在廠(礦)區機動車作業期間發生的傷亡事故案件,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因違反交通運輸規章制度,發生重大事故,應按刑法第113條規定處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按刑法第114條規定處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外發生的,應當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由此可見,對於這類案件的認定,關鍵是要查明它是否發生在屬於公共交通管理的鐵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現代化的交通運輸工具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反規章制度,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定交通肇事罪,這是沒有異議的。但是,對於利用非機動車,如自行車、三輪車、馬車等,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章肇事,使人重傷、死亡,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種意見認為:交通肇事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夠同時造成不特定的多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的廣泛損害,而駕駛非機動車從事交通運輸活動,違章肇事,一般只能給特定的個別人造成傷亡或者數量有限的財產損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因此,不應定交通肇事罪,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其犯罪的性質,造成他人死亡的,定過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傷的,定過失重傷罪。第二種意見見認為,它雖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個別人的傷亡或者有限的損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認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況且許多城鎮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間接與非機動車違章行車有關。因此,上述人員違章肇事,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論處。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因其撞傷人而按過失重傷罪論處,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實踐中,一般按第二種意見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即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等規定定罪處罰。《解釋》將交通肇事罪的場所限定為公共交通管理範圍,但對什麼是公共交通運輸範圍並未作出明確的定義,致使本罪長期以來在適用場所上存在一定爭議。《道路交通安全法》頒佈後,在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對道路的含義進行了限定,擴大了本罪的適用場所。

刑法修正案八在交通肇事罪後增設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為危險犯,不需要造成實際危害結果,只要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即構成本罪。危險駕駛行為同時構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二、相關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其關鍵要查清行為人是否有主觀罪過,是否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關係等。倘若沒有違法行為或者雖有違法行為但沒有因果關係,如事故發生純屬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規則,亂穿馬路筆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風暴、洪水等造成,則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事故發生並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種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這裡就更應該認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確實與行為人的違規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則才可能以本罪論處,否則,就不應以該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責任。例如,行為人高速超車後突然發現前方几十米處有人穿越馬路,便打方向盤試圖避開行人,但出於車速過快,致使車衝入人行道而將他人壓成重傷。此時,行人穿越馬路作為介入因素僅是發生本案的條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則是違章超速行車,因此應當認定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從而可以構成本罪。

(二)本罪與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與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在主觀方面都出於過失;在客觀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們是不同性質的犯罪,應嚴格劃清它們之間的界限。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1)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雖然非交通運輸人員也可構成該罪主體,但他們也必須是在操縱交通工具、交通裝置,與交通運輸人員不同的,僅是他們不具有交通運輸人員身份;後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2)前者發生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嚴重後果是由於在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引起的;後者的發生與交通運輸活動無關,嚴重後果是由於行為人在交通運輸活動以外的日常生產、生活中馬虎草率、粗枝大葉,不細心謹慎引起的。

(三)本罪與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界限

兩者都會出現致人重傷、死亡的危害後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為人對於致人重傷、死亡的危害結果的發生,表現為過失的心理態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則表現為故意的心理態度,這是區分兩者的關鍵所在。

(四)本罪與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但兩者存在明顯區別:一是主觀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以駕車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二是客觀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必須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才構成為犯罪。

(五)本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不之處在於,一是侵犯交通運輸安全的側重點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運輸的安全,重大飛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運輸的安全,鐵路運營事故罪侵犯的是鐵路交通運輸全。二是在客觀方面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內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體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交通運輸人員和非交通運輸人員;重大飛行事故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航空人員,包括空勤人員與地面人員;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鐵路職工。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交通肇事罪如何認定所做的法律解答。根據上文可知,在實踐中,我們認定交通肇事罪的主要依據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除此之外,我們還應當對與交通肇事罪類似罪名進行區分,例如,本罪與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等。如果您對認定交通肇事罪還存在不明白的地方,請您及時聯絡我們本站,我們將將盡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