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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怎麼來認定

交通肇事 閱讀(2.24W)

一旦駕駛汽車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嚴重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但如果發生肇事行為之後,存在哪些情況下會演變成故意殺人罪?現在本站的小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具體的介紹這個疑問。

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怎麼來認定

交通肇事罪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怎麼來認定

案例1:致兩人死亡逃逸駕駛員被判死緩

2002年2月14日晚,剛拿到駕照不久的阿明,酒後駕駛無牌照的小轎車,載著女友曉林在超車時,將在機動車道上停留下來繫鞋帶的婦女鄭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當場死亡,並將鄭某帶掛於車下。此時阿明將車暫停了一下。而曉林發現有人前來追車,即對阿明說:“有人追來了,快跑。”阿明在明知車底下有人的情況下駕車逃跑,將鄭某拖拉200米,致鄭某死亡。事後,阿明曾兩次對曉林說:“撞人的事,千萬不要告訴別人。”公安人員第一次訊問曉林時,她說事故發生時自己不知道,到了阿明家門口時才知道。當日公安人員第二次訊問時,曉林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經過。檢察院以阿明犯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曉林犯包庇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後,判決阿明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曉林無罪。

案例2:棄傷者致死司機被判“故意殺人”

2007年1月19日晚,合肥市廬陽區民劉某在單位舉辦的年終宴會上喝酒後,醉駕私家車送同事回家。途中,劉某將同樣醉酒在機動車道上步行的男子撞倒。起初,劉某一心想著趕快將男子送往醫院搶救,並在圍觀群眾的幫助下將男子抬上車。但途中他想到之後的賠償等一系列問題,頓生邪念。趁著夜色,劉某將男子偷偷拋棄於路邊的樹溝內駕車離去。最終,該男子因延誤了有效救治時間,經搶救無效不幸身亡。法院以劉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

專家點評

問:在普通群眾眼裡,認為“車禍”就是交通事故,但對觸犯刑律的“交通肇事罪”卻不甚清楚?

答:一般的交通事故是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只有符合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特徵時,才構成交通肇事罪。例如在車禍當中,肇事司機對事故負全責或主要責任,造成1人死亡,或者重傷人數有3人以上的情況;還有一種是,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死亡人數達到3人以上的;另外,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後,又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因此,不難看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才構成交通肇事罪。

還有一種情況是,雖然交通事故並無導致人員死亡,但致一人以上重傷,同時對事故負有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的,以交通肇事罪處罰,如酒後、吸毒後駕車的;無照駕車的;還有兩種“明知故犯”情況,即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安全機件失靈的車輛而駕駛的,以及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車輛而駕駛的,還有嚴重超載的和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兩種情況。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為逃避法律追究,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即“交通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之一。另外,對於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為了阻礙公安部門的調查而發生逃避行為的,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同時,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包括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後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該罪如何處罰?又如何會演變成故意殺人罪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將終生禁駕。刑法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將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被害人因交通事故當時死亡,肇事人及時報案接受處理,在其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情況下,作為過失犯罪,最重也只能因交通肇事罪被處以3年有期徒刑。但如果其逃離現場,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最重刑罰可處以15年的有期徒刑。

關於車禍撞死人是否一定會“演變”成“故意殺人罪”的問題,其關鍵在於犯罪人的心態是否由“過失”轉化成“故意”。結合具體案情分析:

1.違反交規不小心撞死被害人,當然按交通肇事罪處理。如果沒撞死人,可是司機逃逸使得被撞的人得不到救助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的結果加重處理。

2.撞人以後,受害人沒死,可是肇事者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把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死亡,將以故意殺人罪(間接故意)論。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對可能會使被害人死亡或殘疾的結果持“無所謂”的放任心態。

3.肇事後,被害人沒死,可是肇事者為了殺人滅口,而又故意將被害人撞死的,或者當時明知被害人就被拖掛在車下,但為了逃逸不顧被害人生死,將被害人拖掛致死的,按故意殺人罪處。這種情況與第2種情況類似,但主要區別在於心態已成為“置其於死地”的直接故意。在這兩種情況下,交通肇事罪當然“演變”為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罪,承擔的刑事責任顯然要高於交通肇事罪。

問:現在我們來看看發生在身邊的這2起案例,肇事司機最終都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刑罰。

答:其實這兩個案例,本來都是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因肇事人的一念之差變成了故意殺人。案例2的“見欲死而不救”屬典型的帶離棄置不管,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殺人罪案例。劉某首先違反交通法規釀成事故。其次,擅自移動現場,載著被害人開走自己的車卻未將其送去醫院搶救。如此,他既不積極救助被害人,也令別人沒有機會搶救,這是一種極其惡劣的行為。最後,劉某的棄置行為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關鍵因素,因為明知被害人傷勢嚴重,如果不救助,必將死亡或殘疾而駕車逃離的,其主觀心理狀態已明顯從交通肇事時的過失轉變為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希望和放任的故意,構成了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案例1中阿明的犯罪行為,我們分兩部分來看。起初,他酒後駕駛無牌照汽車,當場撞死1人後逃逸的行為,明顯構成交通肇事罪。但接下來,阿明在駕車逃跑時,已經意識到車底下掛著人,卻仍繼續駕車逃跑,還將被害人拖拉200餘米的行為,手段殘忍,情節特別嚴重,理應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不過,因為被害人在快車道上停留繫鞋帶的行為也於法不符,最終,阿明被判死緩。而其女友曉林則屬於知情不舉,且其在案發後,警方第二次訊問時即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實並沒有作虛假的證明,這種行為談不上構成犯罪。

需要說明的是,生活中還存在其他由交通肇事演變為故意殺人的情況。有的駕車人認為,與其因事故造成被害人殘疾而付出鉅額醫藥費用,不如將其撞死“一次了結”,進而又對被害人進行碾軋,致其死亡或嚴重殘疾。還有一種情況,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車輛所有人、承包人、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例如在案例1中,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曉林有教唆或幫助阿明逃逸的行為,法院也可能會對曉林的行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在此,我們要提醒廣大司機朋友,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要立即停車、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儘量將損失和危險降到最低。同時要及時報案,接受公安機關的處理。千萬不要選擇逃逸,逃過一時,是不能逃過一世的,最終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您遇到了交通肇事,千萬不要逃避,請第一時間報警,搶救傷員,千萬不要逃逸,否則將要承擔嚴重的法律後果。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律師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