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刑事辯護>暴力犯罪辯護>

綁架罪轉化故意殺人會怎麼定罪?

暴力犯罪辯護 閱讀(1.5W)

一、綁架罪轉化故意殺人的情形有哪些?

綁架罪轉化故意殺人會怎麼定罪?

綁架罪轉化故意殺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

1.行為人先殺害了被害人,然後謊稱被害人還活著,以釋放被害人為條件向第三人勒索財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

此時不能定綁架罪,而應以故意殺人罪和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的關鍵區別就在於是否實際上綁架了他人。由於被害人已死亡,行為人並沒有控制真正意義上的“人質”,他的行為不能算是綁架行為。他以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威脅第三人交出財產,是一種敲詐勒索的行為。這和行為人實施綁架後,在勒索的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後隱瞞真相是不同的。行為的先前的殺人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和其後的敲詐勒索行為應實行並罰。

2.行為人在釋放人質後,又擔心人質認出自己或向公安機關提供重要線索而殺害人質以滅口的,應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這種情形下,殺人行為發生在綁架犯罪行為結束之後,和人質被釋放或解救前將人質殺害的行為不同,它不屬於《刑法》第239條第2款規定的範圍之內。此時的綁架行為和故意殺人行為是相互獨立的,應數罪併罰,對綁架罪的量刑適用綁架罪基本構成的法定刑。

《刑法》第239條的規定: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綁架罪能包容故意殺人麼?

綁架罪包容故意傷害行為、故意殺人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罪本身就已經包含了故意傷害、殺害讓他人的內容,故此對於那些綁架後,即使獲得了對方的贖金,因為害怕而直接殺人的,此時也只會按照綁架罪來論處。若是先釋放之後,再尋找機會殺人的,此時就會按照殺人罪來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