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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找人頂罪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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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找人頂罪怎麼認定

交通肇事找人頂罪怎麼認定

刑事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肇事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找人頂罪的行為時有發生。有的是同車的人,有的是親朋好友,也有的可能是司機為領導頂替。動機各有不同,但目的只有一個,就是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

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的行為,屬交通肇事後逃逸。

1、交通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要有交通肇事後逃跑的行為;

其次,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跑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找人頂罪,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當即離開現場。即使他在現場,也不會承認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來頂替自己的行為,由頂替人來承擔自己的責任。

因此,仍應認定是一種逃跑行為。行為人找人頂罪的目的是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無疑問的。

因此,行為人找人頂罪的行為應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2、有的行為人在找人頂罪後,感到內疚向公安交警部門投案,並如實供述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的行為。

有觀點認為,象這種情況就不能認定是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

事後自首這不影響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就象有的盜竊犯,在竊得財物回家後感到不安又將所竊的財物主動退還失主,仍應認定其盜竊犯罪既遂一樣。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法定量刑情節一旦形成,就不能迴轉。

事後,行為人感到內心不安,主動到有關部門講清問題,這是他原先在主觀上逃避法律追究轉變到主動接受處理的一個轉換,也只能認定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這是另一個法定的從輕量刑情節。

不能將後來的自首去否認他當時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實。

二、交通肇事找人頂罪如何定罪

冒名頂罪人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定罪處理。

1、冒名頂罪人如果是一般主體,則應定包庇罪;

如果是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則應定偽證罪。因此,在處理交通肇事後逃逸刑事案件中,要正確區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1)、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2)、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3)、偽證罪與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幫助犯罪的人掩蓋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其區別在於:

①、包庇罪為一般主體,可以是任何一個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偽證罪則是特殊主體,只能是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

②、包庇罪包庇的物件既可以是犯罪後未被羈押、逮捕歸案畏罪潛逃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被依法羈押、拘禁而逃跑出來的未決犯和已決犯;偽證罪包庇的物件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未決犯。

③、包庇罪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犯罪分子被偵查、審判之前,也可以發生在偵查、起訴、審判中至判決後服刑之中;偽證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即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

2、交通肇事冒名頂罪案件中的頂罪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作假證包庇犯罪的人,其目的是幫助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這類案件只按包庇罪定罪處罰,實際上是不區分犯罪主體,混淆了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應該區分這類犯罪的主體,看犯罪主體是否具有證人身份。如果是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冒名頂罪,則應定偽證罪;

如果是一般主體,則定包庇罪。

區分兩罪的關鍵,主要是從主體去區分,看是否具有證人身份。

由此得知,如果本不具有證人身份即本來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而假冒證人的,儘管是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偽陳述的也不能定偽證罪,而應定包庇罪;

反之,儘管是確實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證人,如果陳述的不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也不是偽證罪,而應是包庇罪。

如果既有證人身份,所虛偽陳述的又確實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那麼,出現法條競合的情形,依據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原則,應適用特別法條,定偽證罪。

由於交通肇事一般都會涉嫌構成《刑法》中規定的交通肇事罪,追究肇事者刑事責任的,那麼對其的影響是很大的,在這種情況下有的肇事者就有可能找人頂罪。而從上文的介紹中瞭解到,交通肇事找人頂罪的一般屬於肇事後逃逸的情形,此時對肇事者的處罰將是更重的,起刑點為3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