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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怎麼認定

刑事犯罪辯護 閱讀(5.39K)

交通肇事罪逃逸怎麼認定

交通肇事行為本身就已經構成了刑事犯罪,而如果肇事者還有逃逸情節的話,那麼其受到的處罰將是更重的。不過,在對肇事逃逸者進行處罰之前需要先對其逃逸行為進行認定。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交通肇事罪逃逸是怎麼認定的。

一、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

1、本罪規定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人只要從事對機動車船駕駛的,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當然實際中主要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包括從事公路交通運輸、水上交通運輸的人員,如車輛、船舶的駕駛員、車長、船長等,以及對上述交通運輸的正常、安全執行負有職責的其他有關人員。因本章已對航空人員、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鐵路運營安全事故作了專門的規定,所以本條不再包括上述兩種人。

2、行為人主觀上是出於過失。如果行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則應按其他有關條款定罪量刑,不能適用本條。

3、行為人必須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的行為。這裡所說的“違反交通運輸法規”,是指違反國家有關交通運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各種規定。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管理辦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鐵路道口通行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海運、船運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4、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才能構成本罪。這一點是區分交通肇事罪與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標準,如果行為人違反有關交通法規的過失行為未造成上述危害後果的,就不構成犯罪。而應按交通事故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罪逃逸

1、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絡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2、不構成肇事逃逸的行為:

(1)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為及時搶救事故傷者,標明車輛和傷者位置後駕車駛離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將傷者送醫院後,確因籌措傷者醫療費用需暫時離開醫院,經傷者或傷者家屬同意,留下本人真實資訊,並在商定時間內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需到醫院救治等原因離開現場,未能及時報案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駛離現場,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或不能發現事故發生的;

(6)有證據證明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傷害而被迫離開交通事故現場並及時報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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