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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扣分週期如何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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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證扣分週期如何算的?

一、駕駛證扣分週期如何算的?

1、從初次領證日期算起,每隔12個月為一個記分週期。

2、根據公安部139號令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五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週期(即記分週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從機動車駕駛證初次領取之日起計算。

3、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的分值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種。

擴充套件資料:

1、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沒記滿12分並已交清罰款的,進入下週期後,記分系統會將上週期記分分值全部清零,否則累計入下一記分週期。

2、對於第一次記滿12分至24分(不含)駕駛人,需參加科目一考試合格才可清除交通違法記分,兩次及以上記滿12分或同一週期累計24分(含)以上駕駛人,每次須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後由交管部門歸檔清分。

3、在一定情況下,記分週期內的分值是會影響到下一週期的,比如記分雖未達到12分,但尚有罰款未繳納的,記分將會轉入下一記分週期,那麼下一年駕駛證的分數就少於12分了,但只要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對所有違章都繳清後,記分會予以清除。

二、對於無證駕駛怎麼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條、第九十條的規定,對未隨身攜帶駕駛證的處理:無論無證駕駛在行駛中違法與否,均不允許駕駛人再駕駛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

根據駕駛人提供駕駛證的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無其他違法,給予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

2、駕駛人提供了駕駛證,如行駛時有違法,根據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隨身攜帶駕駛證一併予以處罰,及時退還機動車;

3、駕駛人未能提供駕駛證,按無證駕駛處罰。

無證駕駛機動車與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處罰應當都適用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對於無證駕駛,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情況,應該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拘留機動車駕駛人半個月。對於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也可以按照無證駕駛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