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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期限屆滿是否影響抵押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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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抵押期限屆滿是否影響抵押權效力?

土地抵押期限屆滿是否影響抵押權效力?

土地抵押期限屆滿不影響抵押權效力,《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抵押合同中約定有抵押權的存續期間的,其約定無效。”解釋這一立法的理由有三點:其一,抵押權是物權,物權原則上不受當事人所約定期間的限制;其二,抵押權以抵押物的交換價值擔保債權的實現,從屬於被擔保的債權而存在,債權不消滅,抵押權沒有單獨歸於消滅的理由;其三,抵押權存續期間會直接降低抵押擔保的信用,與抵押擔保的價值不符。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經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之二)》中規定:“(七)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及辦理抵押登記時,明確了抵押期間的,如何處理?當事人約定的關於抵押期間的條款無效,只要擔保的債權存在,抵押權也存在。” 我們認為,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的關於固定抵押期限的條款無效。需要注意的是,該抵押期限條款的無效,並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抵押登記期限過期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抵押權不受抵押登記機關規定的抵押期限影響問題的函》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規定的抵押期限對抵押權的效力不發生影響。”

北京市《房屋登記工作規範(試行)》規定:“ 房屋抵押登記不設抵押期限,原房屋抵押登記已設的抵押期限對抵押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土地登記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土地抵押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注銷登記的,除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直接登出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此外,《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杭州市土地登記辦法》、《河北省土地登記辦法》等都有類似的規定。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登記的抵押期限對抵押權的效力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抵押權的效力不受登記抵押期限屆滿的影響。

現代社會之所以設立抵押或者是擔保,都是為了保證債務人能夠及時的履行債權,從而給債權人一種非常安全的保障,所以如果對於抵押權作出了期限規定,那麼可能會使這種保證的效率降低,甚至是消滅,所以不符合抵押權的設立目的,也就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