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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的行使的限制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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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的行使的限制範圍是什麼

從狹義上說,融資既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和過程;從廣義上說,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集或貸放資金的行為。可以通俗的說:企業可以通過借款而獲得銀行的貸款,作為企業的融資方式之一。 從現代經濟發展的狀況看,作為企業需要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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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的行使的限制範圍是什麼

在我國現行法中代位權的行使範圍僅僅限於債務人的到期債權。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除了債權外,還應包括以下權利:
1、實體上的權利,具體包括物權、物上請求權、形成權、撤銷訴訟、代位權。受領權、繼承恢復請求權、繼承中特留份權利人的扣除權;
2、訴訟上的權利,如中斷訴訟時效、提起訴訟、申請財產保全、申請強制執行等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