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讓是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轉讓將使農戶喪失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對轉讓必須嚴格條件。具備轉讓條件的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應當經發包方同意,並與發包方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轉包是主要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農戶之間,轉包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不變,轉包無需經發包人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人備案。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的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外,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