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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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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失效)第十七條。該條限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限定的喬遷時限內未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另外簽訂《房屋拆遷協議》後,按照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法律,要求履行合同進行拆遷的,當事人應當履行其義務,所以拆遷協議也是作為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的。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