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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除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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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強遷,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經一方當事人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申請行政裁決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沒有在行政裁決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搬遷的,依法強行拆遷房屋的行為。

強制拆除法律依據是什麼

強遷有兩種方式:

1)行政強遷,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機關部門實施的強遷;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2)司法強遷,由區、縣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實施的強遷。

實施強遷的同時,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補償安置同時實施。

目前規範城市房屋強制拆遷工作的最重要的行政法規是國務院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頒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規定的城市房屋強制拆遷的方式有兩種,即拆遷和司法強制拆遷。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是指行政機關在被拆遷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決中確定的搬遷義務時,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迫使被拆遷人履行裁決規定義務的行為。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