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徵地拆遷解答>拆遷安置律師解答>

強制拆除的法律依據

拆遷安置律師解答 閱讀(1.75W)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執行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強制拆除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