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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業軍人離婚在財產分割上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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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業軍人離婚在財產分割上有哪些不同?

轉業軍人離婚財產分割上有哪些不同?

轉業軍人離婚複員軍人在離婚時涉及到財產分割方面,比較特殊的問題是複員軍人、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以及複員軍人的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如何分割。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在 轉業軍人離婚複員軍人在離婚時涉及到財產分割方面,比較特殊的問題是複員軍人、轉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以及複員軍人的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如何分割。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十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也就是說,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是國家安置複員軍人生產生活的費用,原則上屬於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根據我國有關司法解釋,個人財產在一定時間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您於1992年結婚,迄今未滿十年,因此,如您現在起訴離婚,將不能分得對方的復員費。

至於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療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因其具有較強的人身性和專屬性,不論夫妻雙方結婚時間多長,都按軍人的個人財產來處理。因此您如離婚,將不能分得對方的醫療補助費用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對於其他財產,應按照我國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般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分割。

以上就是轉業軍人離婚在財產分割上的差異。國家出於對軍人的尊重和保護,所以在離婚時,轉業軍人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所得全部劃為個人財產,不會被劃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軍人是保家為民的人,理應受到社會各界的尊重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