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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票據權利行使注意事項

票據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39W)

隨著市場經濟不斷髮展和完善,票據的使用日益頻繁,尤其是支票,已經成為經濟領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流通手段。無論小本經營還是大宗買賣,使用支票作為付款工具,已經司空見慣。

支票的票據權利行使注意事項

然而,小小支票門道多,近年來,圍繞支票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支票在給大家帶來便利的同時,在實際使用中也有幾個典型的注意事項。下面以案例說明。

數額填寫有錯誤 票據權利被泡湯

某一家貿易公司,在交易過程中,收了一張支票,去銀行承兌,可卻被銀行退票了。沒辦法,公司拿著支票來法院起訴,要求實現票據追索權,獲得支票金額。

法院經過審理,卻判決駁回了公司的訴訟請求。原來公司持有的支票上數額填寫有錯誤,十五萬二千三百元錯寫成了十五萬二三百元。

收支票時沒有認真看,後來到銀行才發現數字寫錯了,可是當時給支票的客戶已經找不到了。雖然填寫有錯誤,但明眼人都能看出來支票數額是多少,因此,到法院訴訟,應該沒有問題。

審理此案的法官認為,其實,公司持有這樣一張支票,要求行使票據權利,是無法得到支援的,因為這根本就不是一張有效的票據。

法官說,票據權利人要實現票據權利,首先要持有有效的票據。只有票據有效,才談得上行使權利。而相關法律對票據的有效性是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的,以支票為例,支票上諸如付款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等都是屬於必須記載且不得出現錯誤塗改的事項。一旦這些事項記載有誤,這張支票就喪失了效力,即使持有,也不能實現票據權利。公司持有的票據支票金額書寫出現錯誤,根本就不是一張有效票據,因此也就無法享受票據權利,得不到支票金額。

收到支票為空頭 待發起訴已過期

某公司在2007年1月收到一張支票,票面記載事項齊全,也全部正確,沒有任何塗改,可到了銀行才被告知這是一張空頭支票。公司找到簽發支票的客戶多次交涉,對方以種種理由推脫,總是不給錢。

2008年4月,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客戶公司對其在2007年1月簽發的空頭支票承擔付款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雖然公司持有的票據法定記載事項齊全,屬有效票據,但是,還是不能支援其實現票據權利,因為,這張支票已經過期了。

據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為了保證票據的流通性,使其方便、快捷的優點得到充分發揮,法律規定了票據權利行使的相關期限。以支票為例,支票的出票人應當自出票起10日內提示付款,超過了提示付款的期限的,銀行就可以不付款了。這種情況下,持票人可以向簽發支票的出票人要求承擔根據責任,但這個權利的行使也是有期限的。支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應在出票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逾期不行使,權利就消失了。

法官提醒,如果拿到了一張空頭支票,找出票人交涉無果,就得趕快起訴,否則超過了6個月的期限,等於持有了一張過期的支票,無法再實現票據權利。不同型別的票據行使權利的期限是不同的,而不同的權利型別,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限也是不同的,所以,持有票據時,一定得詳細瞭解一下相關法律,千萬別讓票據過了期。

如果手持無效票據,持票人的權益是否就無法保障了呢?

如果票據權利就是過了行使期限,持票人還可以以票據的基礎關係起訴,比如,有人賣水泥收了一張支票,由於以上的原因,票據權利無法實現,這時,他也可以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買水泥的客戶支付水泥款,這張不能實現的支票,可以作為水泥買賣合同糾紛訴訟中的一個證據。但這時,在法律上行使的就不是票據權利了,作為買賣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需要就雙方的買賣合同關係以及依據合同履行的義務提供相應的證據,以捍衛作為買賣合同的締約一方應該享受的權益。

簽發支票不要回 幾經易手還付款

上面說的案例都是因收取支票不慎引發的糾紛,其實簽發支票也不能大意,否則也會導致一些麻煩。

賣建材的小王從客戶樑老闆手裡收到一張老李公司開具的6萬元的轉帳支票。3天后,小王支銀行取款,卻被告知密碼有誤,拒絕付款。打電話給樑老闆,他老說在外地,找不到人,因此小王將老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承擔票據付款責任。

老李公司覺得很冤枉,他們根本不認識老王,也從來沒有任何業務。這張支票是開始為老李公司裝修的樑老闆的。只不過按當時樑老闆的要求,沒有填寫收款人。由於樑老闆的裝修存在很嚴重的質量問題,因此後來老李公司已經和樑老闆過成協議,不付支票上的款項。老李公司當時想,反正已經說好了,不用再付款,因此,也就沒把這張支票要回來,沒想到,樑老闆會把支票又給了別人。老李公司覺得很是窩火,堅決不同意付款。

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判決老李公司向小王支付票據金額6萬元,雖然小王和老李公司之間沒有直接的交易關係,但經過審理,可以確認,小王為得到涉案支票已經支付了對價,小王確實是把建材賣給了樑老闆,得到了這張支票,小王是善意的持票人,因此,小王與老李公司之間的票據關係是合法有效的,小王的票據權利應該得到保護。

法官認為,票據糾紛案件中,這種情況是非常常見的,作為持票人的原告與出票人的被告之間,經常沒有直接的業務關係。一張支票被轉手好幾次,最終的持票人與最開始的出票人可能完全陌生,素不相識。出票人在簽發支票的時候,常常應收取支票的客戶要求或者自己圖省事,不填寫收款人。這樣一個看似小小的忽略,卻會給出票人帶來很大的麻煩。支票的收款人並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必須記載的事項,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講,這一項是可以不填的,不填也不會影響這張支票的效力。但是一旦張支票被轉手,填上了其他的收款人,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票人是要對新的收款人承擔付款責任的。因為,票據具有無因性,持票人和出票人之間並非必須具有直接的交易關係,沒有關係並不能成為拒絕付款的理由。只要持票人與出票人之間的票據關係合法有效,持票人就依法享有票據權利,出票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