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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專利權行使注意事項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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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專利權行使注意事項有什麼?

共有專利權行使注意事項有什麼?

1、專利權共有時的權利行使規則應不同於物權共有行使規則。

2、同為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在權利共有時的權利行使規則並無本質差異,從立法的協調性考慮,應保持一致。

3、在權利行使規則中要充分體現專利法鼓勵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宗旨,同時也不得損害共有人的利益。

二、法律特徵

專利權共有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徵:

1.多主體性,即專利權的主體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個人或單位與個人組成;

2.客體單一性,即共有的專利權是同一發明創造,而且這一標的具有不可分割性;

3.權利處分上的協同性,即在處分該專利權時一般需要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

4.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三、產生

在實踐中,共有專利權一般是由於下列情況之一而產生:

1.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完成一項發明創造,共同發明人成為共同專利權人。

2.兩個以上單位合作研究,共同完成一項發明創造,成為共同專利權人。

3.提供研究經費的人(或單位)與發明人共同成為專利權人。

4.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經協商確定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共同申請專利,併成為專利權共有人。

5.一個專利權人死亡後由兩個以上有權繼承的人共同繼承,成為共同專利權人。

6.單位與一個以上的個人依技術開發合同作出的發明創造,依雙方關於技術成果權屬的約定,申請專利後,專利權歸單位和個人之間共有。

歸納起來,共有專利權的產生形式主要有三種,即依合同產生,依協商產生,依實際合作關係產生。除此之外,還有的是通過繼承、轉讓等形式產生。

四、主要形式

1.依合同的約定產生的共有

《專利法》第8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2.協商共有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兩個單位或者個人分別就相同的發明創造在同一天申請專利的,由雙方協商解決申請人問題。協商的結果往往可能是雙方成為共同申請人,當專利獲得批准時,雙方就成為共同專利權人。

3.因實際合作研究行為形成的共有

當事人之間在共同研究一項發明創造過程中沒有協議,在完成發明後,對於這種雖無合同關係但事實上已經形成了共同發明關係而產生的發明創造,在確認其權利歸屬時,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依據當事人之間合作行為產生髮明創造的事實確認專利權共有。

我國的法律會在各個方面都規範著公民的行為,如果公民和企業在研製出自己的專利產品後,為了預防其他公民不得隨意使用,當事人也是可以申請辦理專利的,如果在申請專利後,任何人和企業隨意使用專利產品時,當事人也是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索要賠償費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