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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保險理賠律師解答 閱讀(1.16W)

1、投保人的姓名與住所:明確投保人姓名與住所,是簽訂保險合同的前提。

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2、保險標的: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與義務所指的物件,是保險作用的物件,也是可保利益的物質形式。

3、保險風險:是保險人對投保人承擔損失賠償責任或保險金給付的風險因素,也必須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4、保險價值與保險金額:保險價值是指投保人在投保時保險標的用貨幣計量的實際價值,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對投保標的的承保金額或訂入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價值,它是保險人計算保險費的依據和承擔補償或給付責任的最大限額。

5、保險費和保險費率。

6、保險賠款或保險金的給付。

7、保險期限。

8、違約責任與爭議處理。

9、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八條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