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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保險條款有哪些?

保險理賠 閱讀(3.14W)

由於在生活中,不可避免的會遇到一些意外事故,故而民事主體在意外事故沒有發生之前,就會向相關機構購買保險,為了使得保險機構和保險人的權益都得到保障,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確切法律規範,根據這些規範,主要的保險條款有哪些?

主要的保險條款有哪些?

一、合同內容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各項具體意思表示,具體體現為合同的各項條款。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①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②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③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⑤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傳統民法典上的八大條款並非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備條款”、“主要條款”,缺少了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條款,並不當然導致一個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實上,每個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四百七十條的規定僅具有提示性意議,並無任何強制效力。

二、主要的保險條款有哪些?

為了規範保險行為,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險法》對人壽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作了統一規定和要求。由於這些規定經常被使用,形成人壽保險合同的通用條款。因此,您花一些時間瞭解這些條款是很有好處的--當您再閱讀各家壽險公司的險種條款時,即可將主要精力用於研究該險種最重要的部分--保險責任(保險收益)與保險費(保險支出)。

(1)不可抗辯條款

人壽保險合同成立二年後,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理由解除合同。

這是一條有利於保戶的規定。如果保險公司發現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重要事實,只能在二年內以此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或解除合同,超過兩年的可抗辯期,這個權力即告喪失。

(2)自殺條款

如果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以內自殺,保險公司不給付保險金。如果自殺發生在合同生效或復效二年之後,保險公司可以給付保險金。

(3)寬限期條款

對於分期效費的保單,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沒能按期交費,保險公司給出一定的寬限期(一般為60天,具體時間請見條款規定),在這段時間內保單仍然有效,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予負責。如超過寬限期還沒交納保費,則保單有可能失效。

(4)復效條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納保費致使保單失效後,二年之後,投保人可向保險公司申請復效,經過保險公司審查同意後,投保人補交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及利息,保單可恢復效力。

(5)不喪失價值條款

投保人在效足二年以上保險費後,保單會積存一定的責任準備金。這種準備金不因保單效力的變化而喪失其現金價值。投保人若要退保,這部分現金價值應由保險公司退還給投保人。

(6)誤報年齡條款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或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還投保人。

(7)受益人條款

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受益人可以為一人或數人。

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在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後的保險金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領取。

對於民事主體來說,為了使得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在購買保險之後,也需要遵守既定的法律的規範,否則即使在意外事故發生之後,民事主體的權益也將不會得到保障,這是為了保護保險公司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