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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條款的內容有哪些

合同違約 閱讀(1.77W)

一、保密條款的內容有哪些

保密條款的內容有哪些

(一)明確保密資訊範圍

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物件、範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內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範圍、內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內容。

(二)明確保密主體

商業祕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於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於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燬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祕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祕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範圍,承擔保密責任。此外,那些掌握了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祕密也應該負有同等義務。

(三)約定保密期限

保密協議中應明確約定保密期限,雖然法律規定勞動者保守祕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於商業祕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二、保密條款違約責任

違反保密協議可能產生三種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違反保密協議首先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保密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而達成的合意,合法的保密協議受到法律的保護,當事人應當認真履行,不得違反。如當事人未履行保密協議規定的義務,不論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都是對保密協議的違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

在民法理論上,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的簽約一方或雙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後果。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可以是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如果員工違反了保密協議,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實際履行保密協議中約定的保密義務。如果保密協議中約定有違約金,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依約支付違約金。如果員工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