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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的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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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的抗辯權

簽訂租賃合同之後有可能會有一方並沒有能力來履行合同中的內容,所以說這個時候就可以申請不安抗辯權。那麼具體的內容規定是如何的呢?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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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範圍

一.租賃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中國《合同法》規定,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支付租金和修繕房屋都屬於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因此一方違反其中的一項義務時,另一方可以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但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時,出租人不得以此為理由,要求取回已經交付的租賃物(房屋);因為租賃人只有在租賃關係屆滿或終止時才負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不過一方違反了他方不具有對價關係的義務時,不能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譬如,承租人為保養租賃財產曾支付過一定的維修費用,為了要求返還費用而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返還租賃物顯然不適當。因為返還費用和返還租賃物之間不能成立對價關係。二.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範圍同時履行抗辯制度主要適用於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有償委託、保險、僱傭、勞動等合同。上述基於對待關係的雙方債務,尚應包括原給付義務的延長或者變形,尤其是債務不履行的賠償損失或讓與請求權。例如,甲有A物與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過失致A物滅失時同時履行抗辯制度主要適用於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有償委託、保險、僱傭、勞動等合同。上述基於對待關係的雙方債務,尚應包括原給付義務的延長或者變形,尤其是債務不履行的賠償損失或讓與請求權。例如,甲有A物與乙的B物互易,因甲的過失致A物滅失時,甲應負債務不履行的賠償損失責任。於此場合,乙對甲的賠償損失請求權與甲對乙給付B物的請求權,可發生同時履行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