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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合同能不能隨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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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合同能不能隨時解除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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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可以隨時解除。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

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現實生活中最常見的就是房屋租賃,在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後,如果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仍繼續使用房屋、交納租金的,則認為雙方形成不定期租賃合同關係,雙方仍按照原合同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此時,雙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合同,但要注意給對方預留合理期限搬遷或尋找下一位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