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罪名庫>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偷越國(邊)境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叛逃罪的界限

偷越國(邊)境罪的認定

1、犯罪主體不同。

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叛逃罪的犯罪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僅包括在國家機關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還包括國家機關內的非從事公務的人員。

2、犯罪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

偷越國(邊)境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明知偷越國(邊)境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會給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破壞,而仍然希望這一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而叛逃罪直接故意的內容是,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應叛逃,而仍然故意為之。

3、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不同。

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叛逃罪在客觀方而則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處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4、犯罪客體不同。

偷越國(邊)境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叛逃罪侵犯的客體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安全。

(二)偷越國(邊)境罪與軍人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體不同。

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中國公民、外國人還是無國籍人均可成為偷越國(邊)境罪的犯罪主體;而軍人叛逃罪的犯罪主體則只能是現役軍人。

2、犯罪客觀方面的具體表現形式不同。

偷越國(邊)境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行為;而軍人叛逃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