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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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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認定標準

國與國之間都會有邊境線,這個邊境線是對於國家之間的分界,公民也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規定,如果不具有越過這個邊境線的權利的話,就不可以私自越過這個邊境線,尤其是偷渡這種方式在各個國家來講都是被明令禁止的。如果要偷渡邊境線的話,是要被判處刑事懲罰的,那麼對於海關的工作人員來講,如果私自放了他人偷渡邊境線的話,自己也會受到刑事的處罰。具體的認定標準如下。

對於放行偷越國邊境罪的認定來講,只要符合四個構成要件就可以了,分別是以下幾個。

第一,一定要滿足主體要求。

這個罪名屬於我國刑法當中的比較特殊的罪名,它的主體是特殊主體,而且是比較針對的是海關和邊防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在這個地方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他才有可能犯這個罪,所以其他人如果有這樣行為的話,會定其他的罪名。只有符合這樣的主體條件,並且符合以下三個條件才可以被定為放行偷越國邊境罪。

第二,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的。

這是對於主觀心態的一個規定。由於這種行為很有可能有過失的方式引起,例如檢查不是很細心,或者是由於一些意外情況沒有得到檢查等等,但是如果是過是意外而導致他人過了國邊境的話,是不需要判這個罪名的,只能是故意的行為,比如說從中有利益關係放行的人是自己的親戚,朋友等等,在這種情況之下才會觸犯這個罪名。

第三,侵犯到了一定的客體。

任何一個罪名都會侵犯一定的客體的。對於這種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構成要件,當中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海關和邊防的正常活動。在我國海關和邊防的正常活動中,嚴格禁止沒有權力的人越過邊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任務,所以如果私自放了他人與我國邊境的話,就屬於破壞了這種正常活動和秩序。這是非常嚴重了,很有可能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的事情發生,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將這種罪入刑法也是比較正常的。

第四,是客觀方面要有符合法律的行為。

法律上面規定,如果想認定為這個罪的話,那麼必須有這種行為,就是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的放行他人越過了國邊境,由於主體是比較特殊的,所以對於這個主體來講,它有一定的特殊權利,就是利用這個權利,而且沒有法律規範的情況之下而放了他人越過國邊境。可以是以減免護照,簽證或者是在審查的過程當中放寬標準而使他人符合條件,來越過邊境。

如果符合以上四個條件的話,就可以被認定為放行他人越過國邊境人員罪。但是要注意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全部符合,不能符合之一就可以。由於這個罪名比較特殊,不管是從主體上來講,還是從侵害的客體上來講和普通的罪名不太一樣,因為如果將其他人私自放過了我國邊境的話,就很有可能將國外的恐怖分子或者是一些較為危險的人員放進我國,對於國家安全來講是很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