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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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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量刑標準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的量刑標準主要分為兩段:
1、對已經構成犯罪的,但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規定的七種加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有以下七種加重情形之一,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2)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一般認為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10人以上,應當認定為“人數眾多”。
(3)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這裡的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是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的本身過失而引起了被組織者重傷、死亡結果的發生。如果組織者對所造成的被組織者重傷、死亡結果持故意心理時,則應另定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實行並罰。
(4)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此處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是指採用身體強制或打擊,造成一般的傷害或輕傷害的行為或採用威脅方法抗拒檢查。如果行為人故意採用殺、傷方法抗拒檢查,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對殺、傷檢查人員的、應依法定罪判刑,然後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實行並罰。
(6)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
(7)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