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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屋租賃不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訂租賃合同,而且應向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由於房屋是特定物,雙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具體如下所示:
1. 質量指房屋的內部構造、使用的建材、相應的配套設施等等;
2. 數量則指房屋的面積、間數等等。
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或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條件,例如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有誤差,應視為出租方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可以採取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雙方經協商減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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