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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土地使用稅被判刑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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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在日常的生活和生產當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制定的每一項法律法規。比如說土地使用稅,就是每個公民應交納的稅收。土地使用稅是國家的一種強制性的稅收政策,如果有人不交土地使用稅,會有相應的處罰政策。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欠土地使用稅被判刑規定是什麼?

欠土地使用稅被判刑規定是什麼

一、土地使用稅具體內容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

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物件,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為特點的行為稅型別。

土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稅。

二、土地使用稅如何徵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從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簽訂後就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而在每期開發專案建成進行預售或銷售後,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應是逐漸減少的,直到銷售完畢,納稅義務也就終止。

三、欠土地使用稅被判刑規定是什麼?

1、企業不交土地使用稅最嚴重會有按《稅收徵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相關法律規定:《徵管法》第四十四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第六十五條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上述資料中,小編詳細的為大家介紹了欠土地使用稅被判刑規定是什麼的問題。通過小編的介紹可以看出,一般來說漏交土地使用稅,會按照稅收徵管法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一般要求當事人立即交納土地使用稅和滯納金,土地使用費拖欠以後,需要立即進行補交。如果這當中有涉嫌犯罪的情況,才會進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