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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追徵期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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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稅追徵期規定是什麼?

土地使用稅追徵期規定是什麼?

土地使用稅追徵期規定是最長不能夠超過三個月,納稅申報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並不因稅務機關的不及時宣傳教育、提示、催交而減損或免除。《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土地使用稅如何繳納的相關內容

1、土地使用稅繳納標準和計算方式

城鎮土地使用稅採用定額稅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都市計畫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稅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土地使用稅對於任何一個使用土地的實際人員都必須要進行納稅的申報,當然這樣的一種納稅申報,可能由於各種各樣特殊的原因所導致沒有按期進行繳納,在經過相關的申請延期之後,完全是可以再延長的。但是延長不能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