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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樓房的土地使用稅需要繳納嗎?

經濟適用房 閱讀(2.36W)

一、我國的樓房的土地使用稅需要繳納嗎?

我國的樓房的土地使用稅需要繳納嗎?

我國的樓房的土地使用稅是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以土地使用證書上確定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暫以納稅人據實申報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待土地面積正式測定後,再按測定的實際面積進行調整,多退少補。

二、相關注意事項

1、注意計稅依據和納稅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雖只規定納稅義務時間,但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上的土地面積是經國土部門確定有關單位組織測定的。所以在申報時應以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上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財稅[2006]186號檔案規定的納稅義務時間進行申報繳納。

2、注意免稅土地面積和扣除時間。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1988]015號)和《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國稅地[1989]140號)有關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按規劃配套建設的交政府或業主使用的醫院、學校、託兒所、幼兒園、物業用房以及在開發專案中配套建設符合免稅條件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小區外的社會公用綠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區內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佔用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或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充分利用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在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時,對按規劃配套建設的交政府或業主使用的相關專案所佔用的土地應在建成交付使用時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小區外的社會公用綠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區內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佔用的土地應按實際佔用面積從合同簽訂時間或合同規定交付土地時間起免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3、注意納稅義務終止時間及計算方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購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這裡明確了購置新建房品房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對應的也就是說作為出售方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納稅義務的終止,因為對同一塊地是不能重複徵稅的。財稅[2006]186號檔案規定以合同簽訂時間或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那麼對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理解也應為房地產企業與購房者簽訂購房合同時,如果合同規定房產交付時間的,應以交付時間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時間,如果合同未規定房產交付時間的,應以合同簽訂時間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時間,這樣納稅起始日和終止日銜接一致,避免重複納稅。

我國的樓房也是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費用的,這一部分的費用通常是由樓盤的開發商進行繳納,一般是在拿到土地使用許可之後的一年之後開始計算繳費日。如果土地一直處於閒置的狀態,不僅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還需要按照規定繳納一定的土地閒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