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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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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有哪些?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有哪些?

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上述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不包括集體土地的使用者。

但2006年4月30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對此進行了擴大解釋,該文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該通知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擴大到集體建設用地。

耕地佔用稅徵稅範圍包括佔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佔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視同佔用耕地。用已開發的灘塗、草場、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結合情況確定是否徵收耕地佔用稅。在佔用之前3年內屬於規定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徵收標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的“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的通知”如是表示。

業內專家認為,按高限確定稅額、允許發達地區“突破稅額上限,進一步提高稅率”都暗含鼓勵的政策傾向,明確了通過稅收政策調控房地產的意圖。如果都按“上限”制定城鎮土地使用稅,那麼大城市每平米將按30元徵收,中等城市每平米也需支付24元城鎮土地使用稅。

通知明確表示,要嚴格執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對徵管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要認真研究,妥善解決,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對今年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增幅也下了明確“指標”,即稅額幅度原則上應在2006年實際執行稅額幅度的基礎上提高2倍。

“要使稅額幅度能夠客觀地反映該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和地價水平”,通知強調,多年未調整稅額幅度的地區,調整力度應大一些。毗鄰地區在制定調整方案時,要注意溝通情況;經濟發展水平相近的地區,稅額幅度不應相差過大。有關專家指出,原來地方政府重視土地出讓金給地方財政帶來的收入,因此往往採取“就低不就高”的徵收方式,此次財政部和稅務總局出臺通知也是為了嚴格土地稅收政策。這一方面是為了保證對土地調控政策的協調一致,另一方面更是為了保護土地資源。

通知還指出,要嚴格控制減免稅,根據國家加強土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從嚴控制各類開發區、各類園區用地和屬於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發展專案用地的減免稅。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專案用地和廉租房、經濟適用房以外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稅。通知還強調,“要制定完善的減免稅審批管理辦法,並加強對減免稅專案的後續管理。”社科院財貿所專家稱,城鎮土地使用稅雖會增加房地產企業的成本,但其實際影響可能會小於土地增值稅“清欠”。通知提出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從高、從嚴”,“以及提出稅收增幅,嚴格控制減免稅,甚至允許‘突破稅額上限’,結合最近頻繁出臺關於土地的稅收政策等一系列調控措施,這些措施頻頻明確政策訊號———通過增加成本控制房地產”。

綜合上面所說的,徵收土地使用稅也是有徵收範圍的,對於一般集體的土地是沒有進行徵稅的,這也是為了更好促進農業的發展,使農民的生活水平漸漸提高,但對於該繳稅的納稅人就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進行繳納,不能有任何遺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