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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德開發區土地使用稅管理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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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德經濟開發區是安徽省的一個地區,廣德開發區土地使用稅規定可以參考安徽省的實施辦法。土地使用稅是單位和個人在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時候必須繳納的一種稅費。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 個人使用土地的時候,每平方米的稅額大致根據城市的規模分為1.5到30元、1.2到24元、0.9到18元、0.6到12元。

廣德開發區土地使用稅管理規定是什麼?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指引》實施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指引〉的通知》(稅總髮〔2016〕18號),規範和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徵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43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安徽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中涉及的納稅申報管理、減免稅管理、第三方涉稅資訊管理、稅源管理、稅收風險管理等事項。其他管理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地稅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引導納稅人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規範減免稅核准和備案工作,強化風險防控。應當創新資訊採集機制,深化資訊應用,通過大資料分析與應用,形成資料採集標準化、第三方資料利用智慧化、稅源管理明細化和動態化的工作模式,逐步實現城鎮土地使用稅科學管理。

第四條 地稅機關應嚴格貫徹落實城鎮土地使用稅各項稅收政策,緊跟政策變化加強稅源管理,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稅收政策宣傳,積極跟進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突出熱點、難點、重點問題研究,及時反映新情況、新問題,服務領導決策,全面提升城鎮土地使用稅管理水平。

二、納稅申報管理

第五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明細申報管理。納稅人應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明細申報,包括稅源明細資訊申報、變更申報、減免稅申報等。

第六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格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明細申報表》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明細表》等。納稅人填報稅源明細表後,稅收徵管資訊系統自動生成納稅申報表和減免稅表,經納稅人確認並按規定進行電子或手工簽名後完成申報。

第七條 納稅人首次進行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時,應逐一申報全部土地的稅源明細資訊。稅源明細資訊包括土地權屬資訊、出轉讓資訊、享受減免稅資訊、等級和稅額標準等。

第八條 納稅人的土地及相關資訊發生變化時,應進行稅源明細資訊變更申報,稅收徵管資訊系統生成新的稅源明細記錄,經納稅人核對無誤後,進行電子或手工簽名後生效。變更申報的情形包括:

1、土地使用權屬發生轉移或變更的,如出售、分割、贈與、繼承、轉讓、收回等;

2、減免稅資訊發生變化的;

3、土地納稅等級或稅額標準發生變化的;

4、土地面積、用途、坐落地址等基礎資訊發生變化的;

5、其他導致稅源資訊變化的情形。

第九條 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在減免稅期間仍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第十條 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終止的,主管地稅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交的稅源明細變更資訊進行核對,確認納稅人足額納稅後,在稅收徵管資訊系統內對有關稅源明細資訊進行標記,同時保留歷史記錄。

第十一條 納稅人可以採取直接申報、郵寄申報、電子申報、代理申報等方式進行納稅申報。地稅機關應積極推行網路申報,搭建國稅、地稅聯合申報平臺,簡化辦稅流程,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負擔;有條件的地區,可通過電子地圖顯示土地等級和稅額標準,方便納稅人查詢和填報。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當按規定如實、正確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並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在納稅申報期限內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許可後按規定辦理延期申報。

第十四條 納稅人跨地區使用土地的,應分別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十五條 地稅機關可以按照創新納稅服務機制的要求,本著“精簡、高效、便利”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簡併納稅人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繳稅次數。

第十六條 地稅機關應加強對納稅申報的管理,統一納稅申報資料,規範納稅申報程式,推行“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務”辦稅模式,不得增加不必要的納稅申報條件和環節。

第十七條 地稅機關應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明細申報的輔導和培訓,引導納稅人及時、準確地進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

三、減免稅管理

(一)核准類減免稅管理

第十八條 核准類減免稅是指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稅務機關核准的減免稅專案。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是核准類減免稅專案。地稅機關應加強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核准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按年核准。

第二十條 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土地是指納稅人自用的土地,不包括納稅人出租、出借等土地。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

1、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

2、承擔政府任務、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的;

3、因政府建設規劃、環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導致土地不能使用或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

4、全面停產、停業半年以上的;

5、關閉、撤銷、破產等,導致土地閒置不用的;

6、其他經地稅機關認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文規定不能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的納稅人用地;

2、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產業的納稅人用地;

3、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被相關部門責令停產、關閉、撤銷的納稅人用地。

第二十三條 地稅機關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基本流程如下:

1、申請:

納稅人應於年度終了或困難情形發生後六個月內,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

提出申請時需提供如下材料:

(1)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納稅人基本情況、申請減免稅的理由、依據、範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2)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土地的檔案的原件及影印件;

(3)證明納稅人納稅困難的相關資料;

(4)地稅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減免稅相關資料。

受理:

對納稅人提出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的減免稅資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納稅人並允許其更正;

(2)申請的減免稅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

(3)申請的減免稅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地稅機關的要求補正全部減免稅資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受理減免稅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受理機關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稽核:

地稅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提供的申請資料與法定減免稅條件的相關性進行核查,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需要進行實地核查的,地稅機關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程式進行核查,並形成核查情況記錄存檔備查。

決定:

有權核准的地稅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減免稅的書面決定。依法不予減免稅的,應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並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實行分級管理,年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上的由設區的市地稅局核准;年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由縣(市、區)地稅局核准。市、縣地稅局應當集體審議,作出決定。

第二十五條 自受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之日起,核准機關為縣地稅局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核准機關為市地稅局的,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由核准的地稅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二)備案類減免稅管理

第二十六條 備案類減免稅是指不需要稅務機關核准的減免稅專案。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類減免稅的,應按規定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在符合減免稅條件期間,應一次性報備備案資料,在政策存續期可一直享受。納稅人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

第二十九條 城鎮土地使用稅備案減免稅資料包括:

1、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

2、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納稅人使用土地的檔案的原件及影印件;

3、納稅人符合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對納稅人提請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備案,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備案的減免稅資料存在明顯錯誤的,應當告知納稅人並允許其更正;

2、備案的減免稅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

3、備案的減免稅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地稅機關的要求補正全部減免稅資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備案。

第三十一條 地稅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減免稅備案,均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三)減免稅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地稅機關應當結合稅收風險管理、執法督查、績效考核等方式,對落實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納稅人是否符合減免稅的資格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減免稅;

2、納稅人享受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的,是否及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報告;

3、有減免稅期限的,到期後是否停止享受稅收減免;

4、是否存在納稅人應經而未經地稅機關批准自行享受減免稅的情況;

5、已享受減免稅是否按時申報。

第三十三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對納稅人減免稅政策適用的準確性進行稽核。對政策適用錯誤的,應及時告知納稅人,並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妥善保管與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相關的材料。

主管地稅機關應按照核准類減免稅和備案類減免稅分別設定減免稅管理臺賬。

第三十五條 上級地稅機關應當定期對下級地稅機關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管理工作進行抽查。

四、第三方涉稅資訊獲取

第三十六條 地稅機關應當積極與國土資源、農業管理等部門建立涉稅資訊共享機制,採取網路專線直連、政府資訊平臺交換和移動儲存介質傳輸等多種方式開展資料交換和共享,定期獲取土地地籍資訊、國有土地出讓(劃撥)資訊、國有土地轉讓資訊、集體土地流轉和租賃資訊。資料交換和共享頻率每年不少於一次。

第三十七條 地籍資訊包括宗地編號、土地坐落地址、四至、權屬性質、使用權型別、權利人名稱、權利人證件型別、權利人證件編號、土地面積、土地用途、通訊地址、聯絡號碼等。

第三十八條 國有土地出讓(劃撥)資訊主要包括受讓方名稱、受讓方證件型別、受讓方證件號碼、受讓方聯絡號碼、宗地編號、土地坐落地址、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出讓年限、容積率、規劃建築面積、成交單價、成交總價、約定交付日期、合同日期、批准日期、批准文號等。

第三十九條 國有土地轉讓資訊主要包括轉讓方名稱、轉讓方證件型別、轉讓方證件號碼、轉讓方聯絡號碼、受讓方名稱、受讓方證件型別、受讓方證件號碼、受讓方聯絡號碼、土地坐落地址、土地用途、宗地編號、轉讓金額、轉讓面積、合同日期、原土地證號等。

第四十條 集體土地流轉和租賃資訊主要包括出租方名稱、出租方證件型別、出租方證件號碼,出租方聯絡號碼、承租方名稱、承租方證件型別、承租方證件號碼,承租方聯絡號碼、土地坐落地址、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合同日期、租賃起止日期、宗地編號、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號等。

第四十一條 地稅機關應建立健全資訊保密制度,與國土資源等部門簽訂保密協議,確保資訊保安。對於部門間傳遞共享的資訊,除辦理涉稅事項外,嚴禁用於其他目的。

五、稅源管理

第四十二條 地稅機關應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管理基礎工作,實現稅源管理科學化、精細化;以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明細申報資訊為基礎,建立健全城鎮土地使用稅明細稅源庫;注重稅源庫資料質量,根據稅源增減變化及時進行資料維護,實施動態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地稅機關應充分發揮現代資訊科技作用,依託國土資源部門地籍管理資訊系統,建立健全稅源資訊庫。

第四十四條 地稅機關應加強土地稅源資訊資料管理核查,注重對首次申報及土地資訊變化時的權屬資料、出轉讓資料、稅收優惠、土地等級標準等相關情況的核實。

第四十五條 地稅機關應加強第三方資訊應用,積極利用第三方資訊促進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管理工作。

1、開展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管資訊、稅源明細申報資訊與國土資源部門提供土地涉稅資訊的比對工作,查詢徵管風險,提高稅源監控能力;

2、開展第三方涉稅資訊庫與城鎮土地使用稅明細稅源庫的資訊關聯比對工作,對已關聯土地和未關聯土地進行標記;

3、開展已關聯土地一致性比對工作,對已關聯土地和未關聯土地資訊進行分類整理並實施稅源核查;

4、在稅源核查中發現第三方涉稅資訊與納稅申報提供的土地權屬證明資料不符的,應及時通知納稅人進行確認。

第四十六條 對稅源核查環節形成的有爭議待處理土地和無法與納稅人取得聯絡的待核查土地,核查人員可以到土地現場進行實地核查。納稅人對應稅土地面積有爭議的,地稅機關可以委託國土資源等部門進行核實或組織有資質的測繪機構進行實地測繪。

六、稅收風險管理

第四十七條 地稅機關應加強稅收風險管理,充分利用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源明細資訊、財務報表資訊、其它稅種徵管資訊、第三方涉稅資訊等開展風險分析,糾正城鎮土地使用稅違法違規行為,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降低稅務機關執法風險。

第四十八條 地稅機關重點開展以下分析與核查,實施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風險管理。

1、納稅人取得土地未如實登記土地面積風險

資訊來源:1.土地地籍資訊、國有土地出讓(劃撥)資訊、國有土地轉讓資訊、集體土地流轉和租賃資訊;2.稅收徵管資訊系統中納稅人申報繳納的契稅資訊、房產稅資訊;3.資產負債表“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增減資訊。

分析與核查:將第1、2類資訊中的承受方土地資訊和稅收徵管資訊系統中承受方登記的稅源明細資訊進行比較,核查納稅人是否存在新增土地但未登記或少登記土地面積的情況。篩選第3類資訊中,“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期末金額大於期初金額的納稅人,核查納稅人有無新增土地未及時登記稅源情況。

2、受讓土地延遲登記取得時間風險

資訊來源:

(1) 國有土地出讓(劃撥)資訊、國有土地轉讓資訊;

(2) 土地出讓合同或補充合同。

分析與核查:對上述資訊、合同或補充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合同簽訂時間、實際交付時間等綜合分析判斷,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2號)有關規定,核查納稅人有無延遲登記土地取得時間,少繳納土地使用稅的情況。

七、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滿30日後施行。

廣德經濟開發區是安徽省的一個地區,土地使用稅規定可以參考安徽省的實施辦法。土地使用稅是單位和個人在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時候必須繳納的一種稅費。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 個人使用土地的時候,廣德開發區土地使用稅,的計算公式為土地面積乘以對應稅額標準。核准、減免有專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