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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土地使用稅減免困難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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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土地使用稅減免困難的情形有哪些?

安徽土地使用稅減免困難的情形有哪些?

一、納稅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承擔政府任務、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的;

(三)因政府建設規劃、環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導致土地不能使用或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

(四)全面停產、停業半年以上的;

(五)關閉、撤銷、破產等,導致土地閒置不用的;

(六)其他經地稅機關認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二、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土地是指納稅人自用的土地,不包括納稅人出租、出借等土地。

三、納稅人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文規定不能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的納稅人用地;

(二)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產業的納稅人用地。

四、各市、縣地方稅務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管理措施。

五、各級地稅機關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規範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的辦理流程。要按照依法、公開、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及時受理納稅人申請的減免稅事項。要加強事中事後管理,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責許可權,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嚴格過錯責任追究。

土地使用稅的減免規定

按照稅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

土地使用稅 (一)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檔案的規定,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檔案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徵土地使用稅。

(三)按照規定,對於企業徵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佔用稅的,從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後開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徵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佔用稅的應從批准之次月起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外,現行稅法還規定:

土地使用稅分佈圖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後,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准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企業範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佔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稅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稽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稽核,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徵土地使用稅。

綜合上面所說的,只要是佔有土地的人每一個人都要繳納土地使用稅,但是我國對於一般有困難的群體也是會減免徵收稅費,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因此,我國的法律是結合著每一種實際情況進行制定的,只要有困難大家就會幫,這才是使一個國家更加的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