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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付土地使用稅的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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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日常生活中我們所使用的土地所有權並不屬於我們,其實我們所享有的僅是土地的使用權,而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國家的。而我們要使用土地,就需要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交納土地使用稅。其實有很多人對土地使用稅的瞭解甚少,更不清楚土地交付土地使用稅的時間是多久,下面我們一起來看。

土地交付土地使用稅的時間是多久

一、土地交付土地使用稅的時間是多久?

(一)已取得的土地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二、關於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二)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土地使用稅繳納時間

在我國目前的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的所有者為國家,集體土地的所有者為集體所有,單位和個人只有交納了土地出讓金後或從其他已經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手中購買才能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而集體土地只有在辦理流轉手續轉為國家所有後才能交易,因此,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為土地的使用者,而不是土地的所有者。

開發商土地使用稅繳納的截止間為按合同約定交付給業主的次月。如果按合同約定的交付日業主未接房,那麼業主就未成為實際使用者,因此對於未接房的土地使用稅,仍然要由開發商承擔繳納。如果當地稅務要求開發商截止繳納土地使用稅的時間為給業主辦理產權證上的時間,那是無法規依據的。

二、未交付的土地需要交納土地使用稅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土地使用稅。所以只要納稅人利用、佔用、開發土地或企業在建期間就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綜上所述,土地交付土地使用稅並不只是在交付了土地之後才交納,而是隻要對土地進行了利用,即使是未交付的土地也是需要交納土地使用稅的,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稅的交付主要是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開始向稅務機關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