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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個人繳納的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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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稅個人繳納的時間是多久?

土地使用稅個人繳納的時間是多久?

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納稅人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其餘都是從次月起繳納,如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使用稅的減免政策是什麼?

下列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確定減免土地使用稅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3.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佔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

4.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託兒所、幼兒園用地

5.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計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包括哪些?

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不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上述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不包括集體土地的使用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對此進行了擴大解釋,該文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該通知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擴大到集體建設用地。

耕地佔用稅徵稅範圍包括佔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耕地是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

佔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視同佔用耕地。用已開發的灘塗、草場、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結合情況確定是否徵收耕地佔用稅。在佔用之前3年內屬於規定範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土地使用權如果是發生轉讓的,就應當由受讓的一方繳納土地使用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轉讓必須是在登記機關進行登記變更之後,才能對抗他人,並且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稅款是依據土地的具體面積以及土地所處的地理位置決定的,並不是所有的徵收稅率都一致。